截至 2026年10月7日,優才計劃獲批人士的逗留年期按評核機制區分:以綜合計分制獲准者一般首次入境可逗留 36 個月,以成就計分制獲准者一般首次入境可逗留八年。綜合計分制人士在 36 個月屆滿申請延期,一般以「3 + 2」年模式獲批;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者,一般可獲准延期五年。

首次逗留期限:綜合計分制與成就計分制

按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逗留 36 個月,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按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同樣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兩套評核機制於申請階段擇一。每名申請人在同一時間只能提交一份申請,並只能以一種評核機制接受評核,因此獲批後的首次逗留期限隨所選機制而定。關於評核準則與現行申請資格門檻(12 項評核準則中達 6 項),可參閱優才計劃評核機制,或以本站的優才評核準則自查核對自己符合的準則數目;本站的優才計劃專頁亦歸納相關路徑。

36 個月屆滿時延期要證明甚麼

綜合計分制獲准者要在 36 個月逗留期限屆滿時獲准延期逗留,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顯示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並在香港居住。

常見可顯示在港定居的證明包括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在香港建立業務。

進一步延期時,申請人須顯示已於香港定居及對香港有所貢獻。

根據優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獲准逗留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批准。計劃本身亦不要求申請人在獲准來港定居前先獲本地僱主聘任。

延期的年期模式

綜合計分制獲准者的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一般以「3 + 2」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優才延期年期示意圖

成就計分制獲准者如需延期逗留,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其首次入境一般可逗留八年,延期安排以同一自負生活開支能力為準。

頂尖人才類別:兩年加評稅入息 200 萬

按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符合上述條件者,即使其三年逗留期限仍未屆滿,亦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延期逗留的申請。

成功申請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新獲的五年逗留期限會從原來的逗留期限開始計算。

延期須上載的文件

延期申請須上載旅行證件及香港身份證,以及《申請須知》[ID(C) 982] 第 72 至 77 段所列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聘人士可一併提交以下文件:

  • 僱傭合約;
  • 最近期薪金通知書;
  • 銀行結單;
  • 僱主職務說明。

已在香港建立業務者須提交:

  • 商業登記證;
  • 公司註冊文件;
  • 經審計財務報表;
  • 辦事處租約;
  • 附有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證明的最新公司職員名單;
  • 申請人對公司實際投資的金額證明;
  • 未來業務拓展計劃。

延期申請應盡早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並在所有情況下最少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六星期遞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申請費後,入境處一般可於約二至三個星期內完成處理。等候結果期間(特別情況除外),申請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

七年通常居住與居留權

根據優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條件是申請人仍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資格,且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的香港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包括優才及其受養人)回港無須回港簽證,但須在香港居民身份取得情況無改變及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回港。七年計時與通常居住的具體判斷,可參閱本站的七年永居與通常居住及七年居留測試工具;更多簽證與身份路徑見路徑總覽。

常見問題

優才延期一般批多久?

一般按「3 + 2」年模式獲批。符合頂尖人才類別(來港不少於兩年、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者,一般獲准延期五年。

優才延期要在港受聘嗎?

不一定要受聘。申請人可證明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在香港建立業務,兩者均可顯示已採取來港定居步驟並在港居住。

成就計分制怎樣延期?

成就計分制獲准者如需延期逗留,須證明能獨力負擔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其首次入境一般可逗留八年。

優才延期申請何時提出?

應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並最少於屆滿前六星期遞交。入境處收齊文件及申請費後一般約二至三星期完成處理。

官方來源

本文為政策資料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政策以入境事務處等官方部門的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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