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 · NCE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CE)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申請人須證明擁有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淨資產,並投資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新計劃)已於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原有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暫停。

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的情況下,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準則:

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請參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及投資推廣署的網站。

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淨資產,取得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後,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逗留期限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獲「正式批准」後,一般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 24 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如繼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規定,經審批後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超過三年。

與高才通計劃或優才計劃不同,新計劃並不要求申請人在港受僱或創業;受養人為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

免責聲明

本文為政策研究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申請請諮詢香港持牌移民顧問或律師。最新政策以香港入境事務處 immd.gov.hk 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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