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新計劃)已於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原有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暫停。
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的情況下,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準則: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年滿 18 歲或以上
- 適用範圍:外國國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台灣華籍居民
- 淨資產: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投資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 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規定
-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港的獲許投資資產、受僱或自僱所帶來的收入,或申領公共援助
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請參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及投資推廣署的網站。
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淨資產,取得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後,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逗留期限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獲「正式批准」後,一般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 24 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如繼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規定,經審批後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超過三年。
與高才通計劃或優才計劃不同,新計劃並不要求申請人在港受僱或創業;受養人為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