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ANG)適用於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這項安排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
兩類申請人
非本地應屆畢業生
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處遞交申請,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
畢業日期起計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且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
逗留期限
符合一般入境規定下,可獲准留港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延期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並須已獲聘用(受聘工作通常由學位持有人擔任,薪酬福利達市場水平);申請如獲批准,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
修讀內地與香港的大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大灣區校園畢業生),也可根據這項安排申請來港工作,申請分應屆與非應屆,規定與上述兩類相同。
詳細政策文本與申請文件清單請以入境事務處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