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A 條,任何人士如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不少於七年,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通常居住」的法律定義
「通常居住」並無硬性規定申請人在七年間必須每一天身處香港。終審法院在 Vallejos 及 Domingo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2013)中確立:法院會考慮申請人與香港的聯繫,包括:
- 在港是否有慣常住所
- 家庭成員是否在港居住
- 是否在港受僱或經營業務
- 離港的原因、次數及期間
常見邊緣情形
- 短期離港(旅遊、公幹等)一般不影響連續性
- 長期離港需提供合理解釋(醫療、工作調派等)
- 中途轉換簽證類型不中斷計時
- 學生簽證期間的居港年期可計入七年
申請流程
符合條件後,申請人需填寫 ROP145 表格,連同身份證明文件、簽證紀錄、住址證明等提交入境事務處。處理時間一般為 6-8 週。獲批後可預約辦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本站提供七年永居條件自測工具(/tools/seven-year-residency-test/),幫助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