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首批獲批人士的首個逗留期限即將屆滿——其中A類為36個月,B類及C類為24個月——續簽需求急劇上升。在「獲得聘用」或「在港開辦業務」兩條續簽路徑中,保險代理人因入場門檻相對靈活,備受部分申請人青睞。然而,市場上接連湧現「買保險當業績」「認購大單換續簽」的操作模式,令入境事務處的審查力度持續收緊。2024年第四季,入境處高層多次在不同場合明言,將對以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續簽申請進行「嚴格審視」,包括要求提交客戶來源紀錄、收入流水分層數據,甚至會向保監局轉介可疑個案。這條看似平坦的續簽路徑,暗藏的法律風險遠比申請人想像的要嚴峻。
高才通續簽的法律框架:兩條路徑一個底線
入境處會參照政府統計處公布的行業月入中位數作出比對。2024年第三季,經理及行政級人員的月入中位數約為港幣45,000元,專業人員的月入中位數約為38,000元,以此作為「合理薪酬」的參照。若薪酬明顯低於該水平,入境處可要求僱主解釋崗位的學歷要求及薪酬釐定基準,甚至拒絕續簽。
若循「開辦或參與業務」的自僱路徑申請,申請人須出示更廣泛的業務證明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如適用)、經審計的賬目、銀行月結單、辦公室租約、員工聘用紀錄及強積金供款單等。」這套審查標準直接源自《入境事務處審批留港申請的一般政策指引》第6章,可說是將「打空殼」「虛構業務」的投機空間大幅壓縮。
保險代理人的身分定性:受僱還是自僱?
保險代理在香港屬《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下的「保險中介人」,須獲保監局發出牌照,並通常以「獨立承辦商」身分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人協議。這類協議一般列明代理人「並非僱員」,不享有《僱傭條例》下的法定假期及遣散費,代理人須自行申報利得稅。然而,在高才通續簽的語境下,受僱與自僱的界線並非單純由合約形式界定。
入境處對「受僱」的認定採實質審查原則。」這段文字清楚傳遞兩個信息:第一,入境處不會因代理人協議列為「自僱」而自動排除受僱路徑的適用,但會聚焦實際收入是否達至市場水平;第二,以保險代理人身分續簽,不論走哪條路徑,都必須呈交足以說明業務真實性的量化資料。
實踐中,有保險公司為代理人提供「入職安排」及「底薪加佣金」的薪酬架構,並提出強積金供款。在此模式下,入境處或會接納其為「受僱」,但仍會透過稅務紀錄及銀行入賬紀錄核實收入的穩定性與來源。
買保險作為「業績」的操作模式與審查紅線
「自己買、家人買、朋友買,湊夠業績去續簽」,是市場上最常被討論的做法。典型操作包括:申請人在續簽前半年,一過購買年繳保費高達港幣200萬至500萬的儲蓄壽險或萬用壽險,從而產生可觀佣金。由於保險公司普遍向代理人發放首年佣金比率約15%至35%(視乎產品),一張200萬保費的保單可為代理人帶來約30萬至70萬港幣的首年佣金,足以拉高續簽前一年的收入數字。

然而,入境處在2024年下旬針對該模式設立了明確的審查紅線。以下三類情況會被視為「非真實業務運作」的警示信號:
第一,投保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直系親屬、配偶或緊密財務關聯,且保單數目極少,未能顯示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意圖。第二,代理人的佣金收入高度集中於個別保單,而該等保單的保費金額與該代理人聲稱的客戶基礎及市場推廣活動規模明顯不符。第三,代理人未能提供任何客戶招攬紀錄、產品說明文件、財務需求分析表格及持續的售後服務紀錄,整體運作猶如「只做自己生意」。
一旦個案被標示為高風險,入境處可引用《入境條例》第11(5A)條啟動深入調查,包括要求申請人親自面見入境事務主任,並提交過去兩年的完整銀行流水、利得稅報稅表、保監局發出的年度業務報表,甚至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部門提交該代理人的出單紀錄。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市場上已出現因保險業務不實而續簽被拒並被帶上覆核程序的個案,顯示入境處執法並非紙上談兵。
另一條容易觸犯的紅線在於「虛假陳述」。若有申請人或代理人串通虛報客戶來源、偽造財務需求分析報告,或在ID 91表格中填報不實的受僱及收入資料,即屬干犯《入境條例》第42(1)(a)條所訂的「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的陳述」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
虛假自僱與洗黑錢風險的交叉地帶
買保險當業績的操作若涉及「保費回佣」或「投保後短期退保」以製造佣金流水,更有可能觸及洗黑錢的刑事界線。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代表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所謂「處理」包括收取、轉移、隱瞞或投資。假如一名高才通申請人為了製造業績,安排他人將資金轉入自己的代理人賬戶作「走數」式投保,並在保單冷靜期後退保取回資金,這一連串交易若被認定意圖掩飾資金來源或虛構業務收入,有可能招致聯合財富情報組的調查。
保監局在2024年發布的《持續專業培訓及操守通函》第12號中亦強調,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為客戶最佳利益行事」的原則,不得參與任何虛假或誤導性的銷售安排。若入境處將懷疑個案轉介保監局,代理人的牌照可能面臨紀律聆訊,最重可被吊銷牌照,並處以最高港幣100萬元罰款。
值得留意的是,入境處的數據比對能力近年大幅提升。這意味着申請人即使未主動披露自購保單,部門亦能透過保費扣稅紀錄(自願醫保及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反向追溯。
合規構建保險業務的實務指引
在現有審查生態下,真正以保險業務為職業的申請人,完全有條件取得續簽,關鍵在於業務的「真實性」「持續性」及「對港經濟的貢獻」。
首先,申請人應建立一套清晰的業務紀錄系統,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招攬渠道紀錄(社交媒體廣告截圖、轉介人聯絡紀錄)、客戶財務需求分析表格、產品比較說明書、售後保單檢視報告及續保提醒紀錄。這些文件可呈交入境處,作為「積極經營業務」的佐證。
其次,業務不應僅僅依賴一至兩張巨額保單。入境處理解保險業務有季節性波動,但更重視客戶數量的多元性。一般建議續簽申請前12個月內擁有不少於10名獨立客戶(非親屬),且佣金收入來源分散,單張保單的佣金佔比宜控制在總收入40%以下。這項建議並非法定門檻,而是綜合多間律師事務所就個案實務所歸納的「安全值」。
第三,若申請人以自僱形式經營並開設公司,應確保公司有實際辦公地址(非僅虛擬辦公室)、聘用至少一名本地員工(可以是行政助理),並按時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及僱員薪俸稅報稅表。入境處非常看重「創造就業」這一指標。
第四,留港日數是另一項容易忽略的隱性指標。入境處在《常見問題》第35問中明確將「實際留港日數」列為考量因素。申請人應保留在港居住的證明,包括租約、公用事業賬單、八達通消費紀錄及本地醫療、銀行服務紀錄。若申請人在續簽前一年內有超過半年時間不在香港,便須準備充分解釋,說明離港原因及與香港業務的連結(例如赴內地拓展客戶),否則極可能被視為「並非以香港為主要居住地」。
結語:續簽不是一次性的業績秀
高才通計劃設立的初衷,是吸納高收入及高學歷人才來港發展,補足本地勞動力市場的缺口。入境處在續簽階段所展示的精細度審查,實際上是在執行一道篩選機制——留下真正對香港有承擔的人才,而非僅視香港為跳板的過客。買保險當業績的灰色操作,在面對跨部門數據聯網、刑事調查威懾與保監局紀律處分的壓力下,成本與風險已遠超大多數人的想像。在入境處的視角中,續簽不是一張保單就能過關的業績秀,而是一場對申請人是否已在香港紮根經營的全面檢驗。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就個別個案尋求法律指引,應諮詢香港持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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