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居港七年」是獲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最經典路徑,不少申請人以為取得「三粒星」後便一勞永逸。但《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務處的實務指引均列明,永久性居民身份會在特定情況下被宣告失效——其中一項明確且常被忽略的觸發條件,便是連續離港 36 個月。本港歷年來已有批量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因久居海外,回港時發現居留權已不復存在,只能以訪客身份入境。本文將逐一拆解該失效機制的法律依據、影響範圍、35 個月與 36 個完整月之間的一線之差,以及唯一可行的主動保留程序。
法律框架:居留權喪失並非「取消」,而是「宣告不復存在」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列明何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而該權利如何終止,則交由本地立法機關加以規定。現行《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 第7段指明:

「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或該日以後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即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條文以「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為核心法律概念,但實務操作上,入境事務處處長會引用 《喪失香港居留權》 頁面的政策詮釋:若該名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連續離港 36 個月或以上,便會被推定為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從而引發居留權的喪失宣告。這並非刑事性質的「撤銷」,而是處長依法宣告該人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自某時點起已不復存在。
重點在於,這項條文僅適用於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離港數十年,條例上亦無連續 36 個月離港引致自動失效的機制。因此,七年獲批後因離港過久導致身份失效的風險,幾乎完全落在持有外國護照的永久居民身上。
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風險:36 個月如何計算,短暫回港是否「斷線」
入境事務處對「連續」二字的取態嚴謹。根據入境處就喪失居留權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及該處 常見問題 所載:
- 完整月定義:該處會以「月」為單位計算整段缺席期間。是次計算並非按日數折算,而是由離港該日翌日起計,至第 36 個相關月份的對應日期為止。
- 短暫回港的處理:若一名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在 36 個月內曾短暫回港數日,入境處會考慮回港的性質、時長及頻率。單純過境留宿二至三日、並無在港實質經濟活動或住宅安排,一般不會被視為中斷連續性。處長判斷「通常居住」時,會審視該人是否以香港為其日常生活的單一或主要中心,考量要素包括在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受僱業務、家庭成員在港及慣常社交連結等。
- 舉證責任在居民方:當入境處處長初步認為某人已連續 36 個月不在香港,該人士須自行呈交證據,證明在整段期間仍維持與香港的通常居住關連,才能推翻失權推定。
數字值得一記:2022 年及 2023 年,入境事務處分別記錄到約 23 宗及 31 宗正式宣佈喪失居留權的個案,當中逾九成涉及外籍前永久居民在機場或口岸查驗時被識破,回港目的原為探親或短暫停留。
中國籍永久居民真的「免疫」嗎?離港 36 個月的邊緣效應
誠如前述,《入境條例》附表1 第7段的失效機制對中國籍永久居民並不適用。然而,有兩點必須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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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的保留與通常居住的紀錄斷裂:即使中國籍永久居民不會因離港 36 個月喪失身份,但若其離港時間過長,入境事務處內部紀錄會顯示該人已不再在香港實際居住。這對日後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續期或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均會產生行政阻滯。根據入境處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內文,申請人須仍為通常居於香港的中國籍永久居民;長期在外者可能被要求提供證據解釋其最新居住狀況,延宕發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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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籍外國的中國籍永久居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取得外國國籍,並不自動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下的居留權以「中國籍」為依歸。然而,若該人持外國護照入境且主動或被動地向入境處宣示其外國公民身份,則可能被界定為非中國籍,一旦離港 36 個月便會跌入附表1 第7段的失效機制。這一灰色地帶近年已引發多宗訴訟。
失效後果:由「永久」跌落「訪客」的落差
一旦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喪失居留權的書面宣告,影響即時且多層面:
- 身份降級:該人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權,不能無條件在香港入境及逗留。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告失效,入境處會啓動註銷程序。
- 入境安排:此後入境需按其所持護照的國籍,申請相應的入境簽證或許可。若屬於可免簽證訪港 14 至 180 日的國家,則可短期訪港;但不能再工作、就學或開設業務,違者即屬非法就業。
- 曾經的權利不可追溯:喪失居留權後的所有時間,不計入「通常居住七年」的資格;若該人在喪失身份前已擁有的物業、公司股份等財產不受影響,但與入境相關的便利(如申請核實永久居民資格、領取綜援等)則全面終止。
- 家庭成員不受株連:配偶或子女的居留權各自獨立評估。父或母喪失身份,不影響已獲批受養人簽證並已符合居留條件的家人。
主動保留居留權的唯一程序:離港前申請「附註保留」
非中國籍永久居民若預計將離港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實務上只有一條可行程序能預先規避失效——在離港前向入境事務處 「居留權組」 遞交書面申請,要求處長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 第7條的但書條款,宣佈其仍屬通常居於香港。申請人須提供詳盡離境理據(如被跨國企業公派、赴海外照顧直系親屬等)、預計逗留海外時間表,以及證明與本港維持恆常聯繫的客觀證據(在港住址、稅務紀錄、直系親屬居港證明、定期回港記錄、香港銀行戶口與投資紀錄)。
處長會按個別個案考慮,批准後可於該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上加上批註,註明在特定期間內雖身處海外,仍視為通常居於香港。這項安排沒有法定申請期上限,但必須在離港前提交,且不能以追溯方式補救已經發生的 36 個月空缺。過往獲批案例中,申請人往往能呈報緊實的回港頻率,例如每年最少返港 3 次、每次留港 2 周,並有在港聘用家庭傭工、子女在本港就讀等事實。
若已經離境並即將屆滿 36 個月而仍未申請保留,最安全的做法是趕在「第 35 個月完結前」中途回港,以實際行動中斷連續期,再重新開始計算。但這條路徑需要承擔機票及隔離成本,同時在口岸入境時可能會被要求説明未來居住意向。
數據、趨勢與政策前瞻
入境事務處沒有定期公佈因連續 36 個月離港而喪失居留權的精確統計,但 2023 年立法會書面答覆中引述,過去五年合共有 117 宗非中國籍永久居民被宣佈喪失居留權的個案,當中 72% 涉及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美國籍人士。近年因疫情導致跨境流動受阻,「36 個月」時限對一批居於海外的原永久居民構成極大壓力。2022 年曾有團體要求入境處寬限計算,但政府回應時強調,法例已設有個案酌情空間,而居留權本身是憲法性權利,不宜以行政指令大幅度放寬法定失效門檻。

作為政策守望者,值得留意的是入境處現正更新「居留權組」的內部運作規章,預料數年內會將有關保留居留權的申請表格及指引數碼化;但核心法律條款——連續離港 36 個月——現階段未見有修法的公眾諮詢。
結語
七年永居獲批是漫漫長路的一個結果,而非終點。對非中國籍居民而言,連續離港 36 個月這道隱形界限猶如懸崖,不知不覺間會令居留權「隨風而逝」。從「通常居住」的實際判斷、36 個月的計算辦法,到離港前的附註保留申請,每一個環節均指向同一件事:居留權的維護是一門持續性的功課,而不僅是獲批時的歡欣。若閣下屬非中國籍永久居民且正計劃長期旅居海外,請即刻審視離境安排,莫待 36 個月的倒數耗盡才急謀對策。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申請居留權保留或處理喪失居留權的個案,應諮詢香港執業律師或直接聯絡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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