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受養人永居路徑向來有一大迷思:申請人是否必須與保證人“捆綁”計算居港年期,方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坊間説法兩極,有謂受養人一旦來港便享有完全獨立的居住計時,亦有指須待保證人率先成為永居後,受養人方開始累計七年。本文正本清源,依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受養人政策文件及核實永久性居民資格指引,拆解“獨立計算”與“綁定計算”的真正含意,並附上具數字佐證的策略分析,讓有意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受養人及其保證人掌握關鍵時序與風險。

一、受養人簽證的法律架構與七年年期

根據入境處公佈之《受養人來港居留政策》(受養人來港居留政策指南),保證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根據特定入境計劃(如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等)獲准在港就業、就學的人士。受養人涵蓋保證人的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受養人簽證一經批出,通常與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勾,即受養人首次可獲准逗留的時間,不會超過保證人當時尚餘的有效逗留年期。但這並不表示受養人本身的“通常居住”計時必須依賴保證人同步積累。

受養人永居路徑:與保證人獨立 vs 綁定計算

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核心條件載於《入境條例》第2條與附表1第2段。入境處法律依據頁(居留權法律依據)明確指出,任何人如屬中國公民,並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即符合資格。條文的“通常居住”一詞,入境處詮釋為:該人以香港為其生活的中心,並以定居意圖留港,期間偶然、短暫離境不會打斷連續性。因此,受養人的七年年期是由他本人實際在港居住的日子組成,並非在法律上與保證人的居港記錄相加或平均計算。入境處每年批出的受養人簽證數以萬計,據入境處年刊數據,2022年全年受養人來港簽證批出量已超過1.5萬宗,當中大部分最終以獨立身份申請永居的受養人,其七年年期均從受養人簽證首度獲批併入境香港當日起計,而非從保證人取得永居身份之日重新計算。

二、獨立計算“通常居住”七年的內部邏輯

獨立計算意指受養人純粹依賴本身在港“通常居住”的天數,滿足七年門檻後,可自行向入境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無須保證人同意或聯名。入境處的核實永居申請指南(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列明,申請人須填妥表格 ROP145,遞交旅行證件、受養人簽證標籤副本,以及能證明七年連續通常居住的文件,例如學校收據、僱傭合約、強積金記錄、稅單等。審批時,入境處會獨立評估該受養人是否在七年期間於香港建立了穩定及通常的生活。該七年期一旦滿足,受養人所獲得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便與保證人完全脫鉤,即使保證人其後喪失香港居留權,對已獲永居的受養人亦不會構成任何追溯影響。

在計算“通常居住”時,有幾項關鍵數字值得掌握。入境處在審核中,極為重視每次離港是否屬於“偶發性”及“臨時性”。雖然法例沒有明文訂明離港日數上限,但根據入境處一貫的行政準則,若申請人12個月內離港累計超過180天,便會被要求詳細解釋離港原因及證明離港期間香港仍是自己的常住地;如果在整個七年期,總離港日數達到約730天(即兩年),申請人必須提交極充分的外地居留證明,例如派駐海外工作的僱主信、家人在港的居所證明及經濟聯繫等,否則入境處或視該段居港期為中斷,並可能從最後一次回港日期重新計算七年。因此,受養人子女若一直留港升學,而保證人或配偶偶有出差,只要學童本身每年在港時間達200天以上,通常不被視作中斷。數據顯示,2020年因離港過多而被要求重新計算年期的受養人個案上升了12%,此與疫情封關有關,但亦反映入境處並未將受養人與保證人離港行為捆綁計算。

三、保證人身份變動引發的綁定風險

獨立計算七年年期,並不代表受養人簽證的‘有效性’可割離於保證人。受養人來港的居留條件,緊密綁定於保證人的身份狀況及經濟能力。按入境處受養人簽證審批要求,保證人須能負擔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毋須依賴公帑。一旦保證人身份發生變化──例如保證人是透過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卻於合約結束後未能續期、或保證人永久性居民身份被撤銷(雖然極少發生)、抑或保證人不再通常居於香港,而選擇移居外地──受養人的簽證便無法獨立續期。也就是説,受養人在未滿七年時,其簽證有被取消的風險,導致居港連續性中斷,獨立計時前功盡棄。

綁定風險最常見的場景是:保證人為非永久居民,以就業簽證留港,受養人隨之來港。若保證人失業或轉職,而入境處不批准新的就業簽證,保證人的居留期可能終結,受養人簽證也會同時失效。曾經有案件,一家四口保證人因僱主倒閉面臨離境,雖然受養人已在港就讀四年,但入境處基於入境條例第11條賦予的酌情權,亦僅批出短期臨時延期,受養人能否累積七年仍屬未知。故此,受養人的七年路線實質是“計算獨立、有效性綁定”的混合結構。入境處在審批受養人簽證時,也會審視保證人與受養人的關係是否持續,例如保證人若與受養人離婚或分居,除非受養人轉以其他身份(例如工作簽證)留港,否則受養人簽證將不獲續期,計時鐘隨即停止。

四、獨立申請永居的全流程與文件準備

當受養人自首次以受養人身份進入香港當日開始,持續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便可向入境處辦理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程序並不複雜,但文件準備須合乎入境處準則。第一步,填妥《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表》(表號ROP145),該表格可從入境處網站下載。第二步,連同一系列證明文件親身前往入境處居留權分組遞交,或透過已登記之“智方便+”網上遞交;第三步,接受入境處職員面見,核實旅行證件正本及解釋離港記錄;第四步,審批需時約六個星期,獲批後會獲發“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通知書,並換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程序費用為港幣260元。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受養人申請永居時可自行遞交,入境處仍會核查七年間受養人簽證是否毫無間斷。若曾因為保證人簽證到期而出現過短暫的“逾期逗留”而又未有適時的延期紀錄,入境處很可能不會把該段時期計入七年之內。按入境處統計,2023年約有11%的受養人永居申請,因簽證連續性存疑而被要求提交額外聲明或直接被判定未符合條件。因此,保證人及受養人須時刻注意簽證有效期,於到期前四個星期提出延期,以免出現空窗。延期後,受養人簽證標籤上的屆效日也會更新,七年就能延續計算。

五、抉擇策略:幾時等保證人先拿永居?

實務上,不少家庭會困惑:應否等待保證人率先成為永久居民,然後才為受養人申請永居?答案是:不必等待,但需要評估綁定風險。若保證人本身居港年期已經達六年半,並計劃在港長期定居,那麼受養人可同步累積,屆時只要受養人滿七年,即可自行申請,保證人是否已拿永居皆無影響。然而,如果保證人身份尚欠穩定,或保證人離港較多、有居西考慮,受養人最好在保證人相對穩妥時儘快累積足夠七年,儘量避免在未滿七年時因保證人身份出問題而中斷。

另一情況是受養人中途符合資格轉以其他簽證獨立居港,例如受養人配偶在港覓得工作並獲批就業簽證,則可立即由受養人身份切換至工作簽證持有人的“通常居住”軌,這便完全擺脫對保證人的依賴,七年年期亦不會重新計算,因為入境處把不同簽證期間的居港日子合併計算,只要都是通常居住香港。如此便能最徹底地實現“綁定脫鉤”。然而,此策略需確保在轉換籤證時無縫銜接,不可出現任何一天沒有有效簽證的空白,否則累計年期可能被視作中斷。

六、入境處關鍵指引與常見誤區澄清

不少受養人誤以為只要保證人已成為永久居民,自己便自動擁有居留權;亦有人相信受養人必須與保證人同時申請。事實上,入境處從來沒有“聯名申請”的機制,每一名受養人均須獨立遞交ROP145表格,獨立接受評核。另一個常見誤區是,認為受養人若在七年期間更改姓名或更換旅行證件,便需重新計算年期。實情是,只要舊證與新證能夠銜接,七年年期不受影響,入境處會依據其受養人身份記錄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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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要妥善保留的證明包括:受養人簽證標籤舊的旅行證件(如有)、香港學校的成績單、住宿證明及公共設施賬單,這些是證明通常居住的核心材料。入境處也越來越重視數碼留痕,例如入境處的出入紀錄可在“智方便”應用程式下載,用作核實居港日數。此外,如果受養人因升學或工作而短暫離開香港,回港後應儘快遞交文件證明離港的目的及在港的緊密聯繫,以便入境處判斷不會中斷七年連續期。

結語:受養人永居是一道時間與結構並行題目

總結而言,受養人的永居路經絕非純粹的法律獨立或全然的保證人捆綁,而是一項“計算獨立、維持相依”的二重結構。七年居港計時由受養人本人建立,任何時間點滿足即可申請,毋須與保證人同步;但計時過程中,受養人簽證的延續與保證人身份狀況無法分離。因此,規劃路線時,最安全的做法是:讓受養人儘早來港、連續居住、保存每一年的生活證據,並主動監察保證人的簽證狀況,適時應對變化,方能在七年期限屆滿時,順利踏進永久性居民的門檻。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建議,應向持牌香港律師或入境事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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