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2024年3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推出一項全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NCE」)。而在2015年1月15日,實施逾十一年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舊CIES」)被暫停接受申請。兩項計劃雖同屬「投資移民」類別,但其政策骨架、資產認定、財務門檻及居留權路徑存在系統性差異。本文以入境事務處公布的法律條款、政府新聞公報及投資推廣署文件為據,對NCE與舊CIES進行逐項拆解,並分析各自所適配的人群畫像。

政策背景與立法沿革

舊CIES於2003年10月27日推出,初期投資門檻為650萬港元(可投資於房地產或合資格金融資產)。2010年10月14日,政府宣布將門檻由650萬港元提高至1,000萬港元,並暫時將房地產從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剔除(僅可計入金融資產)。該計劃最終於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直至2023年10月《施政報告》宣布重啟經優化後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NCE vs CIES 舊版本:政策對比 + 適用人羣

NCE的推出,可視為香港在「搶人才、搶企業」政策背景下,重塑投資入境路徑的關鍵一步。其法律基礎見於《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行政計劃,具體申請資格、投資規定及逗留條件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網頁(下稱「計劃網頁」)統一規管。投資推廣署則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及投資規定,分工明確,與舊CIES時代由入境處單一審批的結構不同。

核心政策要素逐項對比

以下對比基於舊CIES暫停前的最後版本(2010年修訂版)與NCE 2024年公布版本。

投資門檻

舊CIES的淨投資門檻為1,000萬港元,申請人須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該金額的淨資產(參閱2010年1月14日政府新聞公報)。該計劃不設投資組合分配,1,000萬港元的全額可直接投放於單一或混合的獲許金融資產。

NCE的淨資產規定為3,000萬港元,申請人須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六個月整段期間,持續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該金額的淨資產。實際投資金額同樣為3,000萬港元,但須劃分為兩部分:其中至少2,700萬港元投入「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另外300萬港元須強制投放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監督,目標為支持創新科技及其他策略性產業)。換言之,NCE申請人無法將全數3,000萬港元自由配置於傳統金融產品,該300萬港元須持續投資。

投資資產類別與分佈

舊CIES在2010年修訂後,獲許投資資產僅餘下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股票、債券、存款證(不超過1,000萬港元的上限)及後償債項等。房地產一度是舊CIES最受歡迎的投資類別,但自2010年10月14日起被剔除。明報資料顯示,舊CIES在2003至2010年間,房地產投資佔總申請個案約四成。

NCE將房地產列為獲許投資類別。自2025年9月17日起,房地產(包括非住宅及住宅)計入最低投資門檻的總投資上限為1,500萬港元,其中住宅房地產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且單一住宅物業成交價須不低於3,000萬港元。換言之,申請人可投放於寫字樓、工廈、商舖等非住宅物業,亦可投放於符合規定的住宅物業,但房地產合計以1,500萬港元為限。獲許金融資產範圍亦有所拓寬,包括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港元及外幣債券、存款證(上限300萬港元)、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以及由獲證監會認可的有限合夥基金(LPF)權益。值得注意的是,虛擬資產不在獲許投資類別之內。投資資產的具體釐定,須參照投資推廣署的獲許投資資產列表。

申請資格與受養人

兩項計劃均要求申請人為18歲或以上的外國國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華籍居民,或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籍人士。一般內地居民(未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者)不在本計劃適用範圍內。

舊CIES允許申請人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NCE在受養人定義上保持一致,但NCE的申請程序引入「原則上批准」步驟,申請人獲批後,可在180天內將資金投入合資格資產,之後再獲正式批准。入境事務處在計劃網頁列明,申請人亦須簽署承諾書,確認遵守投資及匯報規定。

居留權與永久居民途徑

舊CIES與NCE均不直接賦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而是走「居港七年 → 永久居民」的標準路徑。NCE首次獲批一般可獲准逗留不多於24個月,其後如持續符合計劃規定,延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直至在港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方可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居民身份。舊CIES當年的首次逗留限期(初期為12個月,後有所延長)及續期安排,按其暫停前的規定辦理。

若申請人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卻未能滿足「通常居住」要求(例如在港停留時間不足),NCE容許申請人在七年期限屆滿後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此身份雖非永久居民,但獲批後不須受投資資產鎖定的約束,可自由處置資金。舊CIES當年亦曾設類似過渡安排。

審查與匯報機制

舊CIES要求獲准入境者每年向入境處提交資產證明,確保其資產總值不少於1,000萬港元;如有變動,須於14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NCE的匯報機制更為嚴謹:投資推廣署成為主要審計角色,申請人須每12個月及重大投資變更後,透過執業會計師向該署提交報告,證明其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入境處與投資推廣署的雙線監管,將合規成本及審查力度推至新高。

適用人群畫像分析

舊CIES適用人群

  • 已撤離但保留香港業務範疇的企業主,偏好單一金融資產組合,預算1,000萬至1,500萬港元。
  • 依賴舊CIES「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作為「中轉站」的投資者,七年內不擬在港定居,僅將香港視作資產配置平台。
  • 習慣低監管環境的申請人,不願承擔額外的審計和行政負擔。

NCE適用人群

  • 高資產淨值人士,擁有3,000萬港元以上可調度流動資金,對香港房地產以外資產類別(如寫字樓、有限合夥基金)有明確配置意願。
  • 願意接受部分資金被強制鎖定於官方投資組合,對香港創科產業抱長線信心的策略投資者。
  • 計劃在港設立區域總部的家族辦公室或企業家,可將NCE計劃與稅務寬減、家族辦公室政策配套組合,實質成本更具財務效率。
  • 持有第三國永居身份的內地企業家,因舊CIES已不復存在,NCE是現階段唯一可操作的資本入境路徑。

兩項計劃的門檻與資產配置邏輯差異顯著。舊CIES門檻較低、配置靈活;NCE門檻較高且設強制投資組合,可能過濾部分申請人,但對香港資本市場的實質提振或更為集中。

策略建議與風險提示

申請人在比較兩項計劃時,不應僅看數字差異,還須審視以下維度:

  • 鎖定期容錯率:NCE的300萬港元須投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強行撤資將影響其在本計劃下的資格;相較舊CIES的全額可轉移性,NCE的流動性折讓必須納入七年機會成本計算。
  • 審計及合規成本:NCE須每年提交投資匯報,意味申請人須在港維持銀行、證券及專業會計服務,合規成本較舊CIES的自行申報為高。
  • 房地產風險:房地產計入最低投資門檻以1,500萬港元為上限(其中住宅以1,000萬港元為上限),雖成亮點,但寫字樓及工廈市場受經濟周期衝擊明顯,估值波幅高於傳統債券資產,需謹慎評估。

migration-hk 配圖

本文引用之政策條款,以入境事務處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網頁、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存檔頁及2010年政府新聞公報為準。各版本條款可能隨立法修訂而變動,申請人應向執業法律顧問尋求針對性法律意見。

結語

NCE的出現,並非舊CIES的簡單加碼。它是以3,000萬港元門檻為過濾機制的定向引資工具,強制投資組合與多元資產類別設計,反映出政府導引資本流向策略行業的意志。舊CIES的時代已告一段落,對於今日身家逾3,000萬港元且欲借道香港連接國際市場的投資者,NCE既是門票,也是一份長達七年的結構性約定。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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