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該計劃為獲批申請人提供首次一般獲准逗留不多於24個月;其後如繼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規定,經審批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超過三年。但七年後轉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則必須同時滿足《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a)段所指的「通常居住」要求。本文以續簽與永居兩個節點為軸心,逐層拆解實務操作要點、證明文件配置及高頻拒批場景。

NCE續簽的法定條件與時間窗口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申請人如在連續符合新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規定下,經審批後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超過三年。

值得留意的是,獲許投資資產組合的構成受「投資組合審查」約束。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請人須將當中至少2,700萬港元投入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另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放300萬港元;自2025年9月17日起,房地產計入最低投資門檻的總投資上限為1,500萬港元(當中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在此日期前購入的房地產投資則適用原有上限。續簽時,投資推廣署會在「資產審查報告」中逐一核對各資產類別的持續持有狀況。實務上,該14天再投資窗口是許多申請人忽略的技術陷阱。

七年「通常居住」的證明框架

永居申請的核心命題並非單純的「在港天數」,而是《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下的「通常居住」。入境處審查時會建立六大審查維度:

  1. 申請人在港是否有慣常住所(自置或租賃)。
  2. 其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港。
  3. 申請人是否以香港為經濟活動基地(例如在港工作、經營業務或持有投資)。
  4. 申請人在每個課稅年度是否在香港產生應評稅入息並已報稅。
  5. 申請人有否合理理由解釋不在港期間(如外派工作、短期學習)。
  6. 申請人是否已融入香港社會(例如參與本地社團、子女在港就學、持續性的社區聯繫)。

根據官方定義,任何人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申請人須就七年內的通常居住提供連續證明,並就不在港期間給予合理解釋。

實務上,申請人需建構一套貫穿七年的文件鏈,包括:每年租金收據或物業差餉繳納通知書、公用事業賬單(每月至少一份)、香港銀行月結單、強積金供款紀錄、稅務局薪俸稅評稅及繳稅通知書、子女在港入學證明、以及申請人進出香港的完整出入境紀錄(可向入境處申請「出入境紀錄證明書」)。每份文件都應有清晰日期並橫跨整段居留期。

永居申請的遞交時機與程序節點

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須透過「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程序進行。申請人可在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當日起,向入境處遞交ROP145表格。該表格必須申報七年內所有居住地址、僱主資料、離港記錄及家庭狀況。遞交時須一併提交載有七年軌跡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NCE 續簽 + 永居 7 年實務

入境處會審查申請及所提交的證明文件。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經核實後,其在香港的逗留條件將會被註銷;11歲或以上的申請人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辦理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獲批後,申請人須親身前往入境處辦理換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手續,並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如有需要)。原來的NCE簽證標籤將自動失效,屆時人士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港享有不受條件限制的居留權。

續簽被拒及居住中斷的高頻風險點

資產偏離的情況包括:將獲許投資資金轉移至非獲許的儲蓄保險產品、結構性票據或私人公司股份,或沽出後未有在14天內再投資。一旦被投資推廣署認定不符合規定,其「符合投資規定證明書」將不獲簽發,路徑即告中斷。因此,申請人在進行任何資產調倉操作前,應先向投資推廣署索取最新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清單(可於入境處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頁面下載)並諮詢產品發行人的法律合規意見。

居住證明斷裂最常見於申請人以「不在港即不計居住」的錯誤認知,導致七年內出現一段或數段沒有任何香港住址證明、稅務評稅或銀行紀錄的「真空期」。即使離港時間不長,若完全沒有任何與香港的聯繫證據,入境處仍有權判定該段時間不屬通常居住,因而將七年時鐘暫停,延後永居申請資格。修補真空期的唯一方法是持續保留香港住址、保持銀行帳戶活躍、及在港產生稅務責任。

從NCE到永居的替代路徑:無條件限制逗留

若申請人在七年期滿時,未能完全滿足「通常居住」要求,但已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可選擇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Unconditional Stay)。獲批後,申請人可無條件在港居留及自由出入,並在其後任何時間點,當累積足夠通常居住證據時,再行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

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同樣須提交到投資推廣署作最終資產審查,並提交ID 91表格及相關證明。獲批者將獲發無條件限制逗留標籤,不再受原有的延期條件約束,亦不會設年限。

結語

NCE續簽與永居七年的操作,本質是一場横跨首次逗留不多於24個月、其後延期不超過三年,以及7年生活軌跡的合規馬拉松。申請人必須自首日獲發簽證起,建立一套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推廣署及入境處雙軌查證的文件系統,並在每次離港時以「假設遭審查」的心態保留憑據。鑑於入境處在永居核實上擁有極大酌情空間,任何文件上的斷點均可能導致整個申請重新計算。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應諮詢持有香港律師會執業證書的專業顧問。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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