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香港特區政府以全新的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 NCE)取代舊有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CE 將資產門檻提升至 3,000 萬港元,並引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要求。在計劃運作中,獲許投資資產的管理與匯報是申請人須持續處理的環節,持牌投資經理(licensed investment manager)可協助申請人處理相關投資及合規事宜。本文將從發牌條件、投資產品准入清單、持續合規義務及實務操作四個維度,逐項拆解 NCE 投資管理相關的全景框架。
NCE 計劃核心結構:3,000 萬港元資產門檻與投資分配
NCE 的法定基礎為《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下稱《規則》)(規則全文 PDF)。根據計劃,申請人須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獲批來港後,申請人須在獲原則上批准後不多於 180 日內,將不少於 2,700 萬港元投入「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並將餘下的 300 萬港元固定投入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規則》就房地產投資設有上限。就購入完成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17 日或之後的房地產投資,計入最低投資門檻的房地產總投資上限為 1,500 萬港元,當中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 1,000 萬港元;單一住宅物業的成交價門檻由 5,000 萬港元降低至 3,000 萬港元。換言之,申請人置購房地產(包括住宅及非住宅)計入計劃的合資格資產以 1,500 萬港元為限,其中住宅部分以 1,000 萬港元為限。
投資組合的 300 萬港元設有獨特機制:資金並非由申請人自行選定的投資經理管理,而是撥入政府指定的投資組合,運作方向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決定,並向所有 NCE 計劃參與者統一分配。移民申請的成功與否、延期逗留的批准,均與該組合的盈虧無關。
誰可擔任 NCE 持牌投資經理——第 9 類牌照門檻
在市場實務上,協助申請人管理獲許資產的投資經理,一般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9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公眾可透過證監會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紀錄冊查閱任何機構的牌照類別及狀態。
持牌投資經理在實際運作中承擔多重職能:
- 替客戶開立及操作指定投資戶口:投資經理須在一家香港認可銀行開立獨立的指定投資戶口(可以是申請人個人名義或聯名),確保資產與經理的自有資產嚴格隔離。
- 代客執行買賣指示:經理按照申請人指示,在獲許資產清單的範圍內進行買賣及調倉。所有買賣紀錄必須留存。
- 維持獲許資產狀態:經理必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組合於任何時點僅由獲許資產(及現金、利息等附帶項目)構成。購入非獲許資產、或使用資產作抵押從事衍生工具交易,均直接違反計劃規定。
- 年度匯報:投資經理須就獲許資產組合備存妥善紀錄,並協助申請人按相關規定履行投資匯報責任。
值得留意的是,投資經理的收費架構、投資平台的選用以及背後託管行的安排,均由申請人與經理雙方以商業協議訂明。入境處並不會強設費率上限,只要求經理在牌照及合規層面完全符合監管規定。
獲許投資產品准入清單全表
獲許金融資產的完整清單載於《規則》附表 1,並非由投資經理自行定義。重點類別可綜合如下:

1. 上市股票
在港交所(聯交所)主板或 GEM 上市並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普通股及優先股。以其他貨幣計價或僅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納入。
2. 債務證券
- 由認可機構(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發行或無條件保證的債券;
- 由上市法團發行的債券;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或指定公共機構發行的債權證及票據;
- 其他經金管局或證監會核准的債務工具。
3. 存款證
由認可機構發行,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2 個月,且該部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300 萬港元。此上限獨立於整體 2,700 萬港元的要求,即申請人不能以大量存款證充塞金融資產份額。
4.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發行並符合金管局《後償債項指引》的後償債務工具。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涵蓋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及由認可保險公司發行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此外,純粹投資於上述獲許資產的證監會認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亦屬合資格投資。外匯基金票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不在清單之列。
6. 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且該基金整體資產投向獲許資產或非住宅房地產。透過此類基金間接持有獲許資產,可一次過分散風險。
7. 房地產
商用、工業、零售、酒店物業及泊車位等非住宅房地產,以至住宅房地產均屬認可類別。就購入完成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17 日或之後的房地產投資,計入計劃的最低投資門檻的總投資上限為 1,500 萬港元,當中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 1,000 萬港元,單一住宅物業的成交價門檻為 3,000 萬港元;在此之前購入的房地產投資則適用舊有上限。相關投資須於獲原則上批准後不多於 180 日內完成購置。
投資經理在執行買賣時,可依據上述清單合成多樣組合,但須提防界限模糊產品,例如部分結構性產品、累股期權等,即使分銷銀行宣稱「獲證監會認可」,若未在附表 1 列明,仍不能納入。入境處對此採取嚴格 Form over Substance 的檢驗原則。
持牌投資經理的持續合規責任與匯報機制
NCE 的運作並非「一買永逸」。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規定;持牌投資經理在協助管理獲許資產的過程中,亦須持續留意相關合規要求。
資產價值波動與現金處理:若獲許資產市值因價格下跌而跌破 2,700 萬港元,申請人無法律義務補足差額;同樣,資產升值亦不得提取資本增值部分。只有現金股息、利息收入及獲許集體投資計劃的派息可以由申請人自由動用。投資經理須確保相關現金收益由指定戶口直接轉帳至申請人的私人銀行戶口,避免與本金混淆。
禁止行為:投資經理不論是否獲申請人同意,均不能把獲許資產用於保證金貸款、沽空或作為衍生工具倉位的抵押品。即使某類衍生工具交易由獲許集體投資計劃間接作出,投資經理仍須保證申請人名下不直接持有裸露衍生工具倉位。
實務考慮:如何選定 NCE 投資經理與產品組合
對於有意申請 NCE 的高資產淨值人士,挑選合適的持牌投資經理往往不單是費用比較。以下為三項核心考量:
1. 管理費與平台成本
市場上提供 NCE 服務的第 9 類持牌機構主要包括私人銀行、零售銀行的全權委託資產管理團隊以及獨立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費通常按資產淨值(AUM)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年費區間介乎 0.5% 至 1.5%,部分機構另加一次性開戶費或投資組合報表費。申請人應要求投資經理提供 包含託管費、交易佣金及年度報表費的全面費用估算,以避免淨回報被隱蔽成本大幅蠶食。
2. 產品平台的可投資廣度
不同機構的開放式平台所能覆蓋的獲許集體投資計劃清單各異。部分私人銀行可能限制客戶僅能投資其獨家分銷的基金或投連險產品。申請人宜與投資經理確認是否可自由買賣第三方證監會認可基金及 ETF,尤其是有意配置私募有限合夥基金權益的個案,更須事先核查經理的營運系統能否處理非標準化資產估值及報表披露。
3. 移民合規支援的經驗
由於 NCE 設有嚴格的匯報時程,且入境處處長保留隨時要求申請人及投資經理提交書面聲明的權利,對首次接觸香港移民法的客戶而言,能否獲得投資經理在文件準備、法定聲明草擬及與入境處溝通上的支援,往往影響簽證續期的順暢度。在選擇經理時,可詢問其過往處理舊有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個案的數量,以及是否有專人對接入境處的審批團隊。
組合策略守則:鑑於不能提取資本增值,NCE 組合適宜採取「收入導向,資本保全」策略。大量配置投資級別債券、高派息 REITs 及被動式 ETF,既能產生可動用的現金收益,又可減低淨值波動。對於需要維持較高流動性的申請人,可將部分獲許資產以存款證形式持有,但須嚴守 300 萬港元上限及 12 個月到期的規定。
結語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設有精密的投資管理及合規框架,申請人與其投資經理均須恪守相關規定。有意申請 NCE 的人士,應在選擇投資經理前詳細審閱其第 9 類牌照狀態、費用架構及平台自由度,並在整個逗留期與經理維持緊密溝通,以確保持續合規。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就 NCE 的申請資格及獲許資產定義,應自行徵詢持牌法律或專業顧問的意見。
把這篇攻略變成你的下一步計劃
如果你正在比較簽證路徑、預算或時間線,可以電郵提問;我們會按入境事務處等公開政策來源提供資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