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簽證允許持有香港有效簽證的主申請人攜同其直系家屬來港居住。
合資格受養人
- 合法配偶(包括根據《婚姻條例》或香港以外締結的有效婚姻)
- 18 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受養人簽證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主申請人的逗留期限掛鉤。
在港逗留條件
所有受養人在港就讀,均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批准。保證人屬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包括根據高才通計劃、優才計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的人士)、香港永久性居民等,其受養人可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但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港從事僱傭工作。
永居計時
受養人的居港年期計入通常居住七年永居計算,與主申請人獨立累積。受養人可在符合七年通常居住條件後獨立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無需主申請人陪同。
同性配偶
2018 年終審法院在 QT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中裁定,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應在受養人簽證申請中獲得平等對待。此後入境處接納同性配偶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