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养人签证允许持有香港有效签证的主申请人携同其直系家属来港居住。
合资格受养人
- 合法配偶(包括根据《婚姻条例》或香港以外缔结的有效婚姻)
- 18 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受养人签证的逗留期限一般与主申请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在港逗留条件
所有受养人在港就读,均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批准。保证人属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包括根据高才通计划、优才计划、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的人士)、香港永久性居民等,其受养人可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但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港从事雇佣工作。
永居计时
受养人的居港年期计入通常居住七年永居计算,与主申请人独立累积。受养人可在符合七年通常居住条件后独立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无需主申请人陪同。
同性配偶
2018 年终审法院在 QT 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中裁定,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应在受养人签证申请中获得平等对待。此后入境处接纳同性配偶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