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新计划)已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原有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暂停。
申请资格
在不抵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的情况下,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准则: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年满 18 岁或以上
- 适用范围: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华籍居民
- 净资产: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港币 3,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 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投资不少于港币 3,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 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规定
- 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港的获许投资资产、受雇或自雇所带来的收入,或申领公共援助
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请参考《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及投资推广署的网站。
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净资产,取得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后,才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逗留期限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获「正式批准」后,一般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 24 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如继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及一般入境规定,经审批后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不超过三年。
与高才通计划或优才计划不同,新计划并不要求申请人在港受雇或创业;受养人为配偶及 18 岁以下未婚子女。